问题 |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规定 |
释义 |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如下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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