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刑事复核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对刑事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一、派出所不办事可以找谁投诉 派出所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特定对象,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外的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 第一种情形中,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有权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与不作为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中,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报案人的立案监督权,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参照第一种情形向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第三种情形,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作为报案人、举报人时,该第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权。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第三人没有该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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