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写作指南 |
释义 | 本文是一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及时告知地址变更,否则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同时,背面节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强调了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送达地址的提供和确认等要求,对于不提供送达地址或拒不签收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法律分析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地址当事人 电话(手机)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背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并且如果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若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具体的法律规定请参见本确认书后页。请当事人仔细阅读并确认所提供的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送达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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