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
释义 | 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房屋质量问题: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一、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有什么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退房: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2、交付后的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3、交房期限届满,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4、其它可以退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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