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与股份公司相比,其规模相对较小,具有较大的章程自治空间,运营更加灵活。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体现在股东会中就一定事项通过表决规则形成股东决议,然而该决议是否一定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效力 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总体上分为合法有效和存在缺陷。对于决议的效力缺陷,目前《公司法》采取三分法,即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 01、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2)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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