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
释义
    犯本罪的个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金,巨大数额者将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特别巨大数额者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将被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拓展延伸
    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法律界的争议与实践经验
    针对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法律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实践经验。在实践中,量刑的标准和处罚的方式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方面,有人主张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加大量刑力度,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应更加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避免过度惩罚。法律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平衡量刑公正与犯罪预防的关系上。实践经验表明,量刑应考虑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素,同时结合犯罪人的前科记录、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未来的发展中,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以确保公正、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结语
    在对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上,法律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与实践经验。量刑的标准和处罚方式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平衡公正与犯罪预防的关系。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素,以及犯罪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未来,法律界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家有价证券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以确保公正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7: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