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顺产 1.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顺产的支付l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内所发生的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承付80%。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 1.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一次性拨付600元 2.怀孕后经产前检查确诊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意见,孕期不满四个月的,一次性拨付800元 3.孕期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一次性拨付1500元 4.孕期满七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一次性拨付2000元 三、生育死亡 女职工生育难产死亡,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 1.女职工放环、取环补贴。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绝经后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拨付200元。 2.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按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标准,一次性拨付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