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一样吗 |
释义 | 不一样,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进行辩护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其次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一)可通过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聋、哑人;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可通过申请来获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通俗来讲,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确实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受援人的主要义务是: (1)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取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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