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等情况的义务,是否履行职业危害防护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告知安全生产状况的义务,是否履行完善劳动条件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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