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具体确定了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 签订购房合同 产生了重要影响,应 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要约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 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