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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初审流程怎么走
释义
    一、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初审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二、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初审办理依据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2、《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四条第四、五款“第四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3、《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第四条“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第三条第二款三、组织实施
    (一)人才类型确认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指定网上申报系统平台提交符合本通知规定人才确认申请。企业单位人才由市重点发展产业责任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事业单位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其中,市属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不一致的,应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应先报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人才审核确认工作。市人社、建设部门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共享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数据。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置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按照厦府〔2017〕37号、厦府〔2016〕294号文件规定及批次配售配租方案执行。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户籍未入厦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责任部门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配租。保障性住房可面向高层次及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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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