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银行贷款账户,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信托财产,空难死亡赔偿金,产业工会经费、党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