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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电话不接法院传票应该如何去
释义
    首先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传票,其次可以留置在被传唤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就已经视为送达的,无论被告人是否接不接传票,即使被告人不进行出庭,法院也会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的办案成本,包括送传票的费用,已经都包括在收取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中,不会再另行向当事人收费的。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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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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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