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以下这些: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留下遗言,信札等,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死刑时不得示众,公示时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更是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我们的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在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属的权利方面,比以前已经进步了许多。例如,死刑犯有会见家属的权利;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法院应将罪犯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通知家属领取罪犯骨灰。但即便如此,仍然出现了死刑犯与家属无法最后见一面的事情。原来,“魔鬼”出在细节上。据长沙中院讲述,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而曾成杰女儿根本不知道死刑复核的判决已下达。这里存在两个法律漏洞:一是死刑复核判决只规定送达当事人,并未规定要送达罪犯近亲属,家属缺乏知情权;二是,法律并未规定要告知死刑犯近亲属有会见的权利,近亲属只有主动申请才能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