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1、可以就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但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2、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4、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5、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吗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2、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 (1)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2)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 (3)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