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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别是什么
释义
    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
    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认定依据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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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