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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认定机关信息。认定书需由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专用章。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文书。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其次,交警或相关部门将展开调查,采集证据、勘察现场;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后,当事人可以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事故责任的确认和赔偿有重要意义,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平正义。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制定的,用于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出具单位等。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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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