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不分配利润给股东;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