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应该怎么做 |
释义 | 传票送不到被告手里,是不能开庭的。如果确实没有联系到对方,且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的话,确实不应当正式开庭。如果打电话不通,可以提供具体地址后,在法院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前提下,进行公告诉讼送达,公告期满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但是如果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受传票,法院可以有公告送达的程序。如果经过了公告送达程序,即使被告没有收到传票,是可以做被告缺席的开庭审理,做缺席判决的。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传票什么时间发出做明确的规定,这样根据法院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按照实际基本在十天到一个月开始发传票,但也有特殊情况,需要等待更久一点。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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