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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