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信息是否能在民政局保密? |
释义 | 公民无权要求民政局保密婚姻登记信息,但民政局可以以档案形式收存。婚姻档案不随意供人查看,可视为“保密”。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婚姻状态,但可以选择主动提起或不提起。若一方询问,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否则将对双方未来造成困扰。谎言需要更多谎言弥补,最好始终保持真诚。【98字】 法律分析 首先说公民是没有权利要求民政局保密的。因为婚姻登记是公开公示的,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登记信息一般以档案形式收存。如果只是从查询的角度来说的话,民政局的婚姻档案不是随意让人查看的,所以也算是“保密”的。 如果是在问去结婚登记的时候,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可以对另外一方隐瞒或者欺骗一方的之前婚姻的状态的。但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可以主动提起,也可以选择不提起。 但是如果一方问起的话,民政局工作人员是应该如实告知的,不应该隐瞒的。如果此前有过婚姻,应当如实告知配偶,否则会给自己和配偶以后的生活埋下祸患。一个谎言往往要更多的谎言去弥补,不如最初的时候就真诚以对。 拓展延伸 二婚信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二婚信息在民政局享有一定的保密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登记事项予以保密。因此,民政局有责任保护二婚信息的隐私。然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也适用于二婚信息。民政局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二婚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此外,个人可以要求民政局删除、更正不准确的二婚信息。总之,二婚信息在民政局应当受到一定的保密保护,但也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政局对于婚姻登记信息享有一定的保密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保护婚姻登记事项的隐私。然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也适用于婚姻登记信息。民政局在处理婚姻登记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个人有权要求民政局删除、更正不准确的婚姻登记信息。总之,婚姻登记信息在民政局应当受到一定的保密保护,同时也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