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就意味着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一)有利方面 一是有利于交通通畅。“私了”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尽量减少交通拥堵,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还可以节约警力等相关成本支出。 二是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将事故勘查权交给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交警三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在这种群众直接参与的处理过程中,有利于群众养成大交通意识,也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协商私了尊重了当事人处理个 人事物的自主权。 四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激活了民力与民智,增强了民众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是破解了缓解交通拥堵这个交通管理工作难题,事故造成的拥堵明显减少。 六是快速处理促进市民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 (二)不利方面 交通事故“私了”在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加以引导 一是鉴定难,容易出现骗保可能。“私了”给当前的保险业带来了较大冲击。现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由交巡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负责勘验。而“私了”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保险公司的人员根本没有办法去勘验现场,只凭当事人的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进行索赔,骗保的可能性增大,保险业将承受很 大的骗保风险。二是索赔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由于完全是对方违章或对方承担主要违章责任造成自已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手段来惩罚对方的违法行为,使自已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如果私了,即使对方作出了多付赔偿和各种承诺,也往往难以兑现,容易受骗上当,当事人面临索赔困难。 三是“私了”的交通事故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