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由名义股东承担,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要看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协商。名义股东,顾名思义就是她名义上是股东,但是没有承担股东的责任,也没有履行股东的义务。股东对一个公司的责任是要对于自己相应的份额进行财产的出资和缴纳,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营过程当中,股东是要注入自己的财产的,如果没有注入,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没有承担一点点责任的话,这个人就叫做名义上的股东,而不是实际上的股东。名义上的股东,不是股东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股东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以及名义股东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对于公司的债务规定已经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公司整个是企业法人,这个企业法人要对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但是股东作为自然人,仅仅是企业这个法人的参与者和投资者,而已是没有必要。对于整个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额为限承担有限的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了。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的规定当中,对于股东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没有必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这种情况是一般情况,那么对于特殊情况也有这相应的特殊规定。对于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当中有着特殊的规定,这种情况叫做虚假出资。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把货币存入银行的账户当中,如果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办理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只有这两种情况分别满足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股东已经实际上对于公司出资了,所以名义股东是没有进行这两个步骤的。对于公司的出资情况是虚假的,而在这种虚假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非常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股东是没有必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名义股东他的特殊性,进行了虚假出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