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业主的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三、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业主的义务 1、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应承担的义务。 2、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 3、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4、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 5、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6、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7、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8、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9、共同管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