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必须是有权处置的财产。设立抵押权需书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时设立。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但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对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进行抵押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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