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3、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