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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收房的正当理由要什么?
释义
    业主可以拒收房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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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