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 定金合同从签订 |
释义 | 定金 订金 区别是什么?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要做退还处理的。 超出 50 周岁的女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你姑妈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五百八十六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只要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只要你姑妈与该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认定为工伤。 什么是 从旧兼从轻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即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但是,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即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怎么处理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李说我听: 人力资本的 趋优 效应 《2019年我国城市人才品牌吸纳度的报告》显示,上海、北京、深圳、杭州、成都等城市人才吸纳度排名靠前,人才虹吸现象明显。 排名靠前的数据背后,我们看到,人才并非流动到“物以稀为贵”的人才较少的地方,而是流向人才更多的地方。有些小城镇的中高端人才在加速减少,而很多一线城市却人才济济、有增无减。为此,我们终于感受到“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都拥有相同的属性,即都只流向人才或者资本聚集的领域。 有人说这是人力资本的“趋优”特性,简言之,趋优特性意味着人才越多的地方越能吸引人才。优秀的人总扎堆儿与优秀的人在一起。相反,如果企业里优秀人才是鹤立鸡群的话,那就是人才悲剧的开始。因为他找不到同类,找不到一样优秀的人可以学习、进步。 所以,当今企业更要建立优秀人才留下来的机制,人力资本的“趋优”效应会帮助企业吸引更加优秀的人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内容由 李异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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