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方如何开具红字已抵扣专票 |
释义 |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的处理程序。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时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的处理规则。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销售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提供的相关方面的情况说明。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没有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到,销售方可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接收企业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且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申报企业的系统中。 销售方凭当地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企业也可以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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