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