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可以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或组织担任。人身监护权包括住居所指定权、扶养义务、交还请求权、被监护人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的同意权,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法律分析 一、双方离婚孩子法定监护人怎么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夫妻离婚的,并不会变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人身监护权的内容有什么 (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3.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4.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5.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并不会改变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身份。监护人的权利包括指定住所、提供扶养费用、请求交还被劫掠、诱骗、拐卖或隐藏的被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的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和救治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尽力促使被监护人康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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