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工程价款是指什么?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发包人结算已完成工程或竣工工程而取得的价款。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结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使用,拒绝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质量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鉴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复后方可取得工程款。 二、应该如何理解竣工日期 对工期与开工日期的问题,较好理解,但对竣工日期,实务中对此问题却意见不一,常会发生争议。因为竣工日期与工期是否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以及工程款计息时间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谓关系甚大。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