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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满释放:取保候审案件的结案处理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案件轻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对于应追究责任的情况,要移送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判决并生效的,开始执行判决刑法,取保候审自动撤销;取保候审到期,办案单位不处理,自动撤销。同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解除时需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分析
    1、案件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要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2、应当追究责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法院判决,并生效的,即开始执行判决刑法,取保候审自动撤销。
    4、取保候审到期,办案单位不做任何处理,即自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案件期满后的结案处理:释放与重新审判的权衡
    在取保候审案件期满后的结案处理中,释放与重新审判是需要进行权衡的两个关键因素。释放被告人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和公众舆论的担忧,但也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另一方面,重新审判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但它可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全面、公正的审理。权衡的关键在于平衡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可靠性、被告人的危险性等因素,以制定合理的决策。这需要法律机构和司法系统的专业判断和公正执行,以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案件轻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决定撤销取保候审;对于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要移送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法院判决并生效,判决刑罚开始执行,取保候审自动撤销。取保候审到期后,办案单位不做任何处理,也会自动撤销。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处理结案时,需权衡释放和重新审判两个因素,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合理决策,维护法治与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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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