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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