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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财产权益的认定
释义
    婚前财产归属原则及分割方式。婚前财产一般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受损赔偿、遗嘱赠与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书面或口头约定财产归属,共同财产应按原则分割。复员转业费、分居两地所得财产也需分割。未共同生活时的礼金礼物为共同财产,各自购置及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一、如何判定婚前财产的归属
    1、婚前财产一般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个人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
    2、下列财产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的归属需遵循一定原则。婚前财产一般为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除此之外,受到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并无争议。对于分居两地管理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视为共同财产,购置和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处理财产分割,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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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