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对象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
释义 |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中享有知情权和投诉权,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向其报告进展情况,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机构或人员未履职。受援人在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分析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援人权利的规定。 授权人的知情权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受援人的要求,向受援人报告事项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等,以便受援人及时了解事项的状况,并根据最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决定。 受援人的投诉权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援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受援人请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受援人只有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拓展延伸 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支持与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协助的重要责任。作为专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法律文件起草等服务,帮助法律援助对象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无论是在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法律援助机构都致力于保护法律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地位。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道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 结语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受援人的知情权和投诉权。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机构或请求更换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使命是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全面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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