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启动工资保证金的程序: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主动申请启动;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发放到位。
 
 法律客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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