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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款是否属于纳税争议
释义
    存在争议的税收罚款不能直接诉讼,当事人必须先缴纳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诉讼需遵循特定主管、合法性审查、不适用调解、起诉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和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停止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提供证据,否则可能败诉,若因执行职务不当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存在争议的税收罚款可以诉讼吗?
    在纳税罚款上发生争议,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结语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和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在纳税罚款争议中,当事人需先依法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提供证据,否则可能败诉。若税务机关的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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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