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减轻处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的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如反悔,检察院可能会撤销从宽处理的部分,加重处罚。检察院不得撤销或变更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减轻处罚。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的建议。 一、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可以吗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做无罪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具体如下: 1、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检察院可能会撤销从宽处理的部分,加重处罚。如果在判决后上诉,检察院会抗诉,导致量刑增加; 2、检察院不得撤销、变更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 拓展延伸 办理了认罪认罚后检察院怎么判 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1.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2.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3.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结语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的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做无罪辩护。然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检察院可能会撤销从宽处理的部分,加重处罚。检察院不得撤销、变更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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