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互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荒废村干部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