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市社会保障卡换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宜春市社会保障卡换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第二点: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二、宜春市社会保障卡换发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社会保障卡遗失、卡面信息变更、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无法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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