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案件 |
释义 | 2014年2月,江西吉州的金某找到朋友黄女士,声称因生意周转望借十万元应急。因关系要好,双方在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的情况下,黄女士当日便把钱交到金某手中。本是好心帮忙,可事与愿违,该款经金某一借就是五年有余,多次催要无果后,失去耐心的黄女士一纸诉状,把先前好友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返还十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黄女士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金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但是其提供担保的自有房产也在银行作了抵押借款,这回被法院冻结变更手续后,先前的借款到期后,因抵押物被冻结,亦无法办理转贷手续。打官司诉讼保全却影响到借款转贷,自己的生意必然会受到不小影响。要么易物担保,要么撤回诉讼保全申请。就在这时保险公司为黄女士送来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帮助了黄女士顺利进行保全。从而申请到了财产保全,为顺利获得清偿赢得了时间。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 1、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我国《民诉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担保的效力,通常金钱、金钱换算性较强的财物以及信用性较高的人的担保较易为人民法院接受,后者如担保公司等。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则是由具有高度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细言之,其是由保险公司依照与申请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承担申请人可能承担的保全申请错误风险后,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证当保险事故发生即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上的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谁承担 在法院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案件中,被告对该担保方式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原告主张该保险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存在异议,而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保险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费,而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有法院对此的态度是不予处理。 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否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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