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诉状的主张条件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有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履行困难的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条件等。 一、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二、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指什么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责给付义务,互负义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法定条件的限制,保证人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义务人以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中止自身债务的履行。 (4)中止债务履行后,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对债务的履行。 (6)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可以选择解释合同向对方请求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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