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员补偿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裁员补偿标准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裁员补偿为一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裁员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意见、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意见、正式公布方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裁员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1、裁员的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每届满一年,向其支付一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是什么 1、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员补偿的标准如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应支付一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包括名单、时间、实施步骤和经济补偿办法;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完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并听取意见;正式公布方案,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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