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耕地的承包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有效期的物权,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以及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需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此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而农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不可超过30年。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有效期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需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 一、水库承包合同最长期限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动力去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二、农民土地流转年限 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不可超过30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拓展延伸 土地经营权的年限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有效期的物权。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不可超过30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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