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标的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具有特定性、独立性、人身性质,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强调协作,双方相互独立。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不属於买卖合同。 1. 承揽合同的目标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 2. 承揽合同的目标物具有特定性。 3. 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 4. 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5. 承揽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有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6. 承揽合同强调双方合作履行的性质。 7. 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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