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流程是: 1、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同意解散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商务部门应当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3、自主经营部门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指定具体的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 4、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5、清算组清理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资产折价和计算方法,编制清算方案; 6、清算组实施清算计划,收回和处置资产,并按下列顺序承担相关费用和债务; 7、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 8、清算组应及时完成税务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