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公积金怎么全部提取 |
释义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市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在本市内需要出资为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 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内无房产且正在租房住, 5、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含)以上或女性满40岁(含)以上,已经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 6、离休、退休人员,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出境定居并且已经注销户籍, 9、缴存人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领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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