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l、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 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 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