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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落户积分在哪里查询
释义
    天津市积分落户人员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查询积分,输入身份证号即可查询落户结果。查询天津市积分落户人员名单即其积分的操作方法如下:
    1、打开百度app,在搜索框内输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点击“搜索”。
    2、选择“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官网入口”,点击官网链接。
    3、点击左下角的“积分查询”,进入积分查询页面。
    4、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即可。
    天津落户积分部分政策内容解读
    社会保险
    政策内容
    在津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1、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0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分)、参加失业保险(3分)、参加工伤保险(3分)、参加生育保险(3分)
    2、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2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政策解读
    1、申报人须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其中满一年是指:
    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向前数十二个月,即去年1月份到12月份;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向前数十二个月,即去年7月份到今年6月份;期间无间断、补缴、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况,且申请时仍属正常缴费状态。
    2、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
    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3、社保的分值计算由系统自动给出,不需要提供或上传资料。
    居住
    政策内容
    1、在天津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2、在天津市购房居住(自由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3、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政策解读
    1、租房加分需要租赁备案证明,因此租房的朋友一定要第一时间去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租房和购房积分均是按月累积,分值同样是上半年申请的结算到去年12月份,下半年申请的结算到当年6月份。
    3、共有产权的房子仅限夫妻、子女、父母共有的情况可以加分,其他情况一律不加分。
    4、房本未下的房子,有购房合同和契税票的情况下,可以计分。
    5、房本是配偶名下的,需是婚后购买的才行,婚前购买的不可使用。
    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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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07:02